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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例霸王条款的点评以及对其处理结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04:51:49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一:张先生今年9月购买了浦东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一套,但合同上有一条“……消费者申请商业贷款必须在XX房产公司指定的XX银行贷款……”,张先生认为该条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要求申请该条款无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案例一:
  张先生今年9月购买了浦东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一套,但合同上有一条“……消费者申请商业贷款必须在XX房产公司指定的XX银行贷款……”,张先生认为该条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要求申请该条款无效。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购房时,在什么银行贷款或者以何种方式贷款,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作为房产开发商无权干涉,否则就属于强行施加的服务,无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处理结果:经过调解,争议双方确认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申请贷款的银行。

  案例二:

  家住浦东灵岩南路的梁女士在家附近的一个大型美容连锁商店办理了一张价值500元的美容卡,后发现该卡上注明“……本卡只能在以下三家门店使用……”“本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两项条款,梁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解决。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该条款明显属于免责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应为无效。此外,作为一家连锁商店,限制门店使用范围也属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处理结果:经调解,该美容店已做出了退卡处理。

  案例三:

  刘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一瓶高级香水至朋友家,快递员在路上将香水打碎,刘先生要求对方赔偿该香水,价值人民币600元,快递公司却坚持推卸责任,称公司运输条款上有规定,“运送物品遗失或损毁,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无奈,刘先生只得求助消保委。

  点评:《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该快递公司没有明示该快递公司的条例在前,即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情,可认为双方事前并没有就货物遗失作出约定,则应该根据消费者出具的合法购物凭证补足货款。

  处理结果:经调解,该快递公司根据托运货物实际价格做出了赔偿。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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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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