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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机频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换新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11:53:15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消费者刘女士来到长兴县消保委投诉,称其2008年5月15日在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价格为4850元的某品牌的手机,8月20手机出现按键控制失控、键盘感应灯不亮、偶尔还会出现无故关机等问题,于是刘女士到专卖店进行交涉。手机维修中心的维修人员称:修理免费,但换零

近日,消费者刘女士来到长兴县消保委投诉,称其2008年5月15日在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价格为4850元的某品牌的手机,8月20手机出现按键控制失控、键盘感应灯不亮、偶尔还会出现无故关机等问题,于是刘女士到专卖店进行交涉。手机维修中心的维修人员称:修理免费,但换零件材料费由刘女士出。刘女士由于修机心切,于是掏了180元的材料费。一个星期后手机又出现同样问题,刘女士又一次找到手机专卖店,店方给予修复。9月10日手机再次出现屏幕无显示、无铃声等问题,鉴于手机维修多次,还不能正常使用,刘女士要求更换一部新手机,店方以手机系刘女士人为摔过为由,拒绝为其更换新手机。刘女士感到很委曲,自己对手机爱护陪加,总是轻拿轻放,更谈不上摔。无奈之下,刘女士投诉到县消保委,请求县消保委帮助解决。

县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在掌握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后,便召集店方到县消保委进行调解。店方辩称:该手机系人为摔过,不属于“三包”范围,如果刘女士提供不出没摔过的证据,不给予更换。刘女士认为:自己对手机爱护陪加,现在手机的外壳还象新的一样,怎么会摔呢?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商家的狡辩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对于维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应该由店方举证。但店方提供不出手机系人为摔过的证据。

再者,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消保委工作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使店方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为刘女士免费更换了一部同品牌同型号的新手机,刘女士拿到新手机后对消保委工作人员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随着手机日益普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今年以来,长兴县消保委受理消费者因手机引起的投诉,占到投诉总量的31%左右。手机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的不到位、“三包”政策不完善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有些手机(销售)商及售后维修人员利用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知识匮乏的弱点,来推脱自己的责任是不可取的,县消保委规劝经营者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才能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期内的商品,商品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是享受免费服务的,若经营者要收取材料费等费用,可拨打12315或到消保委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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