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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显示屏有亮点不能退换货行业标准是否属“霸王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11:47:17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吴兴区消保委接到汪女士通过网络投诉,称其在湖州某连锁数码商场购买了1台联想手提电脑,价格为5200元,第二天显示器屏幕上出现了1个白色亮点,汪女士认为这属显示屏质量问题,要求商家给予更换或者退货,但商家听了消费者反映后,认为显示屏出现亮点没有超

近日,吴兴区消保委接到女士通过网络投诉,称其在湖州某连锁数码商场购买了1台联想手提电脑,价格为5200元,第二天显示器屏幕上出现了1个白色亮点,女士认为这属显示屏质量问题,要求商家给予更换或者退货,但商家听了消费者反映后,认为显示屏出现亮点没有超过企业规定属正常范畴,不应退换。对此,消费者通过网络向吴兴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吴兴区消保委接到网络投诉后,一方面及时与汪女士进行了联系,详细询问了有关购买电脑情况,得知女士4月5日购买电脑后,回家第二天在使用电脑时,发现液晶显示器上出现一个亮点,在电脑黑屏情况下,亮点更明显,使用各种方法也不能调节和消除亮点。女士新买一台电脑就出现亮点,心里很不舒服,当天就与经销商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后要求退货或调换一台电脑。然而让女士没有想到的是,经销商说是正常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正常使用。另一方面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商家联系后,得到的答复是:女士购买的电脑出现一个亮点属正常范围内,按照厂家规定不能退换货,还提供了行业标准《信息技术设备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SJ/T11292—2003),根据这个行业标准分为几个等级:一级为“零缺陷”,即无亮点、暗点和坏点;二级、三级的产品质量要求逐步下降,三级等同为“3个或者3个以上亮点、暗点和坏点。根据这个标准,女士的电脑属二级以内的,这种情况不在《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电脑三包”)所列性能故障范围之内,也不在生产商承诺的退换行业标准之内,所以不能退换货。

“点缺陷”是衡量液晶显示器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液晶显示器上出现的亮点、暗点和坏点的统称。从技术上讲,亮点、暗点、坏点是液晶显示板上不可修复的像素,是液晶屏幕在生产和使用中不可完全避免的一种物理性损伤,主要是由生产环节造成,也有可能在使用中受到撞击或者自然损耗而产生。针对“点缺陷”产生了不同看法,不妨大家来看一下:

女士认为:电脑专卖店的营业员在销售过程中,有义务告知电脑上可能出现的瑕疵是不是在“三包”范围内,让消费者自己决定买还是不买,通常一般消费者不会去购买一台有瑕疵的新电脑。女士与绝大多数消费者一样,在电脑方面的专业知识有限。如果销售人员不告知,她很难知道新的液晶显示屏会存在“点缺陷”这洋的问题。

商家认为:我们也知道“点缺陷”给消费者带来的不悦心情,我们也是根据行业标准和“三包”规定执行的,厂方不同以换,不可能让我们商家来承担责任,作为我们商家会尽可能与消费者沟通好,与厂方进行联系,给消费者一个交待。

吴兴区消保委认为:本案女士的手提电脑在购买的第二天显示屏就出现了亮点,女士有权要求厂商对有“点缺陷”的显示屏或者笔记本电脑进行更换或者退货。理由如下:

首先,从常理上来说,汪女士使用电脑才一天,谈不上自然损耗,使用过程中受到外力撞击的可能性也很小。其次,根据《微形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显示屏白斑、花斑属于性能故障,而显示屏出现亮点应属显示屏白斑、花斑的范畴,商家应根据微形计算机“三包”的有关规定给予更换或者退货。再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而显示屏“点缺陷”是事实存在,厂商在生产、检验及销售过程中应该知晓产品该问题,应该在产品说明书上予以说明。而厂商未对汪女士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吴兴区消保委根据《消法》规定,认为厂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由商家为消费者退换机,积极地为消费者维权

此案,最不愿看到的是,消保委在帮助消费者协调退换货时,由于消费者工作比较忙,又急于解决纠纷,最后善良的消费者很无奈地接受了商家一定的经济补偿条件,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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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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