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就餐烫伤,顾客获赔4000元
导读:
2007年3月15日,临海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在饭店就餐不慎被烫伤而引发的纠纷,消费者获得4000元的赔偿。
2007年1月9日,家住临海的胡先生带着七、八个朋友到某饭店就餐。酒足饭饱后,一群人互相打闹着下楼,正巧碰上该店服务员提着一桶开水上楼准备擦桌子,由于该店是家老店,店内设施均为老式的木结构,楼道也比较狭窄,因避让不及,当下就有四、五个人从楼梯上摔下,撞翻了水桶,其中一人被开水烫伤。事发后,该饭店老板马上把伤者送到台州医院就医,并垫付了医药费。治疗期间,老板多次去医院看望、安慰伤者,胡先生的朋友对老板放下工作特地来探望的举动深表感激。此次住院共花去医药费5012元,全部由该饭店支付。现在双方协商不下的是关于误工费的补偿问题,胡先生提出补偿5000元,但店方表示已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不愿再接受如此高额的补偿要求。双方僵持不下,故3月2日胡先生来到消保委投诉,要求帮助解决。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这起纠纷双方都存在过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店方有义务保证顾客在其店内消费时的人身安全,不能以消费者自身有过错而免责。而且在事发后,店方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及时送医,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一点也得到了消费者的肯定。当然在本案中,消费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他们自己的疏忽,才导致这场意外的发生,因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劝导,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店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4000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此案虽告一段落,但消保委仍希望借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物或者接受服务时,时刻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葛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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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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