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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伤人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15:45:35 人浏览

导读:

2003年7月3日,消费者陈良珍向南部县消委会城郊分会投诉,7月1日其孙子杨海波和杨爽同去本村本社杨春小卖部购买盛发啤酒4瓶,回家途中,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将杨海波面部炸伤,家人立即将杨海波送往南部嘉陵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脸部右侧面部裂伤,伤势严重,当即转
2003年7月3日,消费者陈良珍向南部县消委会城郊分会投诉,7月1日其孙子杨海波和杨爽同去本村本社杨春小卖部购买盛发啤酒4瓶,回家途中,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将杨海波面部炸伤,家人立即将杨海波送往南部嘉陵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脸部右侧面部裂伤,伤势严重,当即转入南部县人民医院。南部县消委会接到投诉以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与四川华润蓝剑(南充)啤酒有限公司质检部以及南部啤酒销售站联系,于8月11日在南部县消委会的召集下,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工作,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于8月22日又组织第二次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由四川华润蓝剑(南充)啤酒总公司给付伤者杨海波前期发生的一切治疗费5050.52元(其中医药费2786.52元,护理费300元,生活补助费375元,司法鉴定费500元,体检费149元,交通费725元,通讯费200元,照像费15元,共计5050.52元)。(2)由四川华润蓝剑啤酒总公司一次性给付杨海波整容费13000元,两项共计1805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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