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
导读:
原告中国A集团B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C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光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2003年上海黄页广告销售合同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2004年版上海R》(以下简称《R》)上刊登企业广告,总计金额16,713.50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广告的样稿交被告确认,并依约为被告刊登广告。嗣后,被告仅支付价款3,000元,尚欠原告价款13,713.50元未付清。现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3,713.50元;支付该价款的利息,自2004年1月1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R》上刊登企业广告,工业电器制造的广告刊式为D2-R、C15-B,金属加工机械的广告刊式为C15-B等,总计金额16,713.50元;版面广告客户(合同总额在5万元以下),签约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5%,审稿后一周内支付50%,截稿前两周支付余下的25%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广告的样稿于交被告确认,并为被告在《R》上刊登广告。2004年3月2日,原告将六本《R》交付被告。嗣后,被告仅支付价款3,000元,尚欠原告价款13,713.50元未付清,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04年版上海R》第40页“编印说明”载明:“本期《2004中国A黄页?上海R》的截稿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等。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销售合同书》、《广告确认版》、《发行单》、载有、“编印说明”的《R》等书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举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时向原告付清价款显属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3,713.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截稿前两周支付余下的25%”,故原告主张从截稿日期后的2004年1月15日开始计算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亦予支持。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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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上海C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A集团B有限公司价款13,713.50元;
二、被告支付该价款的利息,自2004年1月1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以上第一、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558.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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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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