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不应止于“验明正身”
导读:
□赵志疆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牛肉膏”接踵而至纵观近年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与添加剂密切相关,乃至于时至今日,添加剂俨然成了不少市民眼中的“洪水猛兽”。实际上,添加剂本身并没有原罪——从某意义上说,如果没有添加剂,可能就不会有现代化的食品加工业,因合理使用添加剂不仅可以改善或提高食品营养价值,而且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储藏。当然,添加剂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添加”,作为消费者,公众首先希望了解的是,些令人感觉熟悉而又陌生的化学名词,究竟是以什么样的原因出现在食品中,又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增稠剂、水分保持剂、增味剂、焦糖色……这些都是经常出现在食品中的添加剂名称,但是有多少消费者明白,这些陌生的名词背后,到底对应着些什么样的东西,以及这些化学物质为什么能堂而皇之地通过相关检测,名正言顺地进入我们的口中?对于有外包装的产品来说,添加剂的名称确实被写在了外包装上,即使如此,公众也很难从中获取必要的信息,遑论那些根本就没有外包装的食品?最近发生的起食品安全事件,大多发生在那些没有外包装的食品上,由此大大加剧了公众对添加剂本身的恐慌——当添加剂位于明处时尚不足以赢得公众的信任,遮遮掩掩潜伏在暗处,叫人如何应对?
资料显示,全世界食品添加剂种类约有14000种,我国允许使用的有近2000种。数量如此巨大的食品添加剂,想要叫公众全部认清其庐山真面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每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后,职能部门总会适时发出消费预警,将惹事的添加剂列入黑名单或限制其使用范围。但问题是,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实在太过广泛,如此亡羊补牢式的提醒,很难做到一劳永逸。于是,公众也就得以一次次见证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事件后疲于奔命地查遗补漏。其实,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是经过专家论证和科学风险评估的,那么,除了告诉消费者最终结果之外,论证与评估的详细过程和数字依据,能否适时对外公布,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呢?如此群策群力,恐比职能部门以一己之力独自鏖战,简单有效得多。
国务院办公厅日发布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只有加大对违规甚至违法使用添加剂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增加其风险成本,才是解决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本途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确信,被强制要求标注在食品上的,是商家的信誉保证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质检承诺,而不是一些令人不知其然的化学名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写下题目,源于近日两则新闻个是6月14日《光明日报》的《公众对食品添加剂存三误区》,另一个是6月16日《京华时报》的《卫生部:由于技术限制六成食品添加剂无法检测
日前,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宣布从2011年5月1日起,禁止生产、在面粉中添加上述两种物质。过氧化苯甲酰这种在争议中使用了约2
近日人民日报报道,泡菜里有着色剂,果冻里有防腐剂;一个雪糕含16种食品添加剂,一袋方便面中有14种近九成的食品含有添加剂,而生活中的食品添加剂有2000多种。不
如果你有好色之心,商家就给你加色素;如果你有怜香之情,商家就给你加香精;如果你有尝鲜之意,商家就给你加防腐剂。可能你还不能确切地叫出它的名字,但它却每天都会随着
当事人若网购到不合格食品,是可以向商家进行索赔的,其可以同时向食品生产商或者经营商要求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
酒吧是不可以开餐饮类的发票,因其营业执照中没有餐饮经营许可,一般仅有酒类饮料的经营许可,可以开具娱乐业发票。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蛋糕店需要办理的证件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从业人员还应当有健康证,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者没有营业执照贩卖食品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需要的材料有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