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食发〔2007〕8号)
导读:
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作如下委托加工备案规定:
一、 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企业将填妥的《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市、区局,各市、区局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的初审;
2、对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委托加工申请备案材料,由各市、区局集中报送市局。
3、市局自收到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委托双方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
四、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委托双方必须在登记表首页上加盖鲜红公章);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5、被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委托加工食品的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标签;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1、2、3、4、7。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二份,委托加工合同需提供原件确认。
三、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方法: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应符合省局《关于切实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产品标签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标注。
四、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食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3、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各市、区局要加强对委托、被委托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备案或擅自改变标注方式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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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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