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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探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9 07:54:39 人浏览

导读:

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缺陷食品管理和召回方面的空白,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个有效措施。其中对质检部门在食品召回方面的管理职责、调查评估、召回实施及结果评估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缺陷食品管理和召回方面的空白,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个有效措施。其中对质检部门在食品召回方面的管理职责、调查评估、召回实施及结果评估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如何按规定有序高效地执行召回程序,尚无经验可循,对此亟须深入探讨。

第一步 召回计划

召回协调员。企业应指定专人担任召回协调员,负责准备并协调与召回有关的所有事宜。召回协调员应熟悉企业所有运作程序,如采购、加工、质保、销售及客服流程。

召回准备要点。应明确参与人员的名单、职责、电话、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等,详细说明召回商品、召回行动具体步骤等。同时必须指定替补工作人员以保证召回计划的顺利开展。

危害评估。企业应收集所有有关危害性质及范围的信息。企业在向当地市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报告时应考虑下列因素:该产品的使用是否已经导致消费者患病或受到伤害;针对不同人群(如孩子、老人、免疫力低下人群等)及其他可能接触该产品的高风险的人群的危害评估;针对可能接触食品的高风险人群的危害风险评级;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发生的短期后果及长期后果。

召回范围。召回计划应详细列明企业如何评估计划召回的食品的量及品。如果问题涉及致病微生物,应考虑在同一个HACCP体系下进行清洁及卫生处理的所有食品都有潜在可能受到污染。除了从清洁卫生过程确定召回范围外,质检部门会考虑相关因素如加工厂的产品标识体系、相关病原菌、加工包装程序、设备运转情况、HACCP体系监控和验证情况(包括微生物检测)、加工厂卫生操作记录以及其他HACCP体系下的类似产品是否部分或全部受到影响。

记录。企业应该使用一套可以准确辨别不合格产品的标识溯源系统,以便有效召回不合格食品。所有记录都应该保存一段时间,至少超过相应食品的销售期和使用期:销售记录应该尽可能保持较长一段时间以便于召回时准确追溯去向。尤其是畜禽肉产品的销售清单、发票、装运单及各种销售证明;生产记录应该包括加工时间、原料配方、用量、供应商信息及所有原料的检验结果等。特别是每批次产品所用原料、半成品的相关信息;原料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当某项检测阳性或引发食源性疾病而需要召回产品时,能够立即缩小召回范围到某个供应商,有利于追溯源头。些措施是产品召回追溯的第一步,非常重要。

召回层次。召回计划中应针对产品不合格情况产生的后果明确召回的层次。根据产品的销售渠道可以将召回分以下几个层次:批发层次,包括批发商及中间商;零售层次,包括零售商及中间商;消费者层次,包括家庭消费者及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商;旅馆酒店层次及其他中间批发商。

召回通知。召回产品企业负责立即通知购买过相关召回食品的所有购买方。召回计划中应明确使用何种方式进行召回通知,并根据召回产品的危险程序、召回计划制订不同版本的召回通知。

公布。召回计划中应该包括通知公众问题食品召回的方式,例如通过国家或地方媒体公布、专业媒体公布等。召回计划中还应列明渠道联系方式。

召回有效性检查。召回有效性检查是为了确保所有问题食品的购买方均已接到召回通知并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可以通过登门拜访、电话询问、书信了解等方式确认召回效果。不同情况的召回效果采取的有效性检查方式不同,质检部门将对召回有效性作出评估。

召回产品处理。召回计划中须详细说明召回过程中退回产品的处理措施、库存产品的纠偏措施等。在销毁产品前需要与质检部门沟通,因销毁过程需经质检部门认可或监督。[page]

召回模拟。为了更有效的实施召回计划,加工厂和企业应该定期模拟召回。不提前通知召回涉及人员,假定一个不合格原因。从较简单的单一产品不合格情况开始,逐渐过渡到涉及产品较多的情况如何召回。至少应该模拟到联络最外围客户的程度,相关记录应该完善。特别是销售网络较为复杂的企业,至少应该从一级经销商到最外围经销商模拟召回一遍。召回模拟会将实际召回过程的问题提前暴露出来,有利于真正召回时畅通无阻,顺利实施。

第二步 通知质检有关部门

企业一旦主动召回某个产品,应立即通知当地质检有关部门,通知内容应包括:产品的准确名称、标签、编码等;召回原因及发现问题的时间方式等细节;对问题产品的自我风险评级;问题产品生产量及时间;问题产品已销售数量及进入销售环节时间;问题产品的销售区域;涉及问题产品的销售商资料;拟定的召回计划;企业召回协调员的姓名、电话和职务。

第三步 召回结果报告

企业应该在国家质检部门的规定时间内,定期报告召回结果。召回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通知销售商的数目、日期、方式;销售商的反馈;销售商接获通知时库存问题产品数量;未反馈的销售商数目;召回产品数量;召回预计完成时间。

第四步 终止召回

企业需要向质检部门提供材料证明已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召回措施得力、整个召回计划有效,在经过质检部门评估后,方可终止召回。

第五步 召回后续跟踪

召回结束后,企业应通知所有销售商及客户召回已完成,确保问题产品已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召回协调小组应回顾整个召回计划并对其中不足之处进行必要的修改.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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