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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7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0 22:54:1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10〕77号【发布日期】2010-08-20【生效日期】2010-08-20【效力】【备注】各
【发布单位】 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0〕 77号
【发布日期】 2010-08-20
【生效日期】 2010-08-20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环保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食 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我部组织对原《食品卫生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2002年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02〕99号)。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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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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