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之郎果冻案29日一审判决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导读:
未满3岁的儿子食用果冻被噎死,其父母状告喜之郎公司。昨日,江汉区法院审结这起因误食果冻导致儿童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6年4月16日,原告郭某在超市购买了阳江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果汁型凝胶果冻,其未满3岁的爱子小波(化名)食用时被噎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波的父母袁某、郭某在向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索赔未果后,诉至江汉区法院,要求喜之郎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责任,赔偿32.5万元,并停止生产同一型号的凝胶型果冻。
法院查明,涉案果冻杯内口径为3.7厘米,外包装上标有“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从涉案果冻的外包装、警示语来看,符合国家对果冻行业的相关标准,被告对其产品尽到了应尽的提示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某作为监护人,未按照果冻包装上的提示,购买并让未满三岁的儿子自行食用被告的果冻产品,是造成小波死亡的直接原因,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不符合当时的行业标准。法院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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