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破产法 > 破产重整制度 > 破产重整程序 > 如何破产重整程序

如何破产重整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8 12:16:16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破产制度里面的重整和清算是很大不同的,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让企业重生,一个是处理企业的后事。那么企业要怎么进行重整呢?程序是什么样?接下来,关于如何破产重整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我们都知道,破产制度里面的重整和清算是很大不同的,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让企业重生,一个是处理企业的后事。那么企业要怎么进行重整呢?程序是什么样?接下来,关于如何破产重整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如何破产重整程序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当我们从程序层面上看重整时,它便是我们将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序。

  二、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特征

  从重整制度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即属此类。

  2、担保物权受限

  从世界范围来看,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但是,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各国立法一般都赋予该类债权人不依程序而优先受偿的别除权利。

  3、参与主体广泛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参与主体仅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债务人股东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但是他们并不享有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重整程序中,股东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他们不仅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

  4、重整程序效力的优先性

  从程序效力而言,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主要体现于,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4条即直接如此规定。遗憾的是,重整程序的优先性在《破产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破产法》结构的研究发现:三大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的排列顺序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位列三大程序之首,重整理应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得到优先考虑。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在我国《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深刻影响。

  三、重整的原因是什么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破产重整对于将要破产的公司来说就是起死回生的最好方法,这个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如何破产重整程序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