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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区别在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8 22:57:08 人浏览

导读:

在历史上,很多时候评判一个国家的发达与否都是用农业,但是随着整个世界的发展,商业走上了正轨,步入了大多数人的眼中,那么在商业领域汇票是一种投资手段,既然涉及资本,国家就会有相关保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区别在哪。
  在历史上,很多时候评判一个国家的发达与否都是用农业,但是随着整个世界的发展,商业走上了正轨,步入了大多数人的眼中,那么在商业领域汇票是一种投资手段,既然涉及资本,国家就会有相关保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区别在哪
 
  一、什么是追索权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二、什么是再追索权
 
  再追索权 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因而票据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付票款后,有权向前手当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偿票款后,只能向承兑人再行追索;被追索清偿票款的人不能对后手当事人再行追索。再追索时,再追索人有权请求偿付的金额为:再追索人已经偿付的总金额及其利息,以及再追索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区别在哪
 
  1、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68条对其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1)选择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先后受到限制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也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2)变更追索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过追索权还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开始未被选定为被追索对象而解除责任或进行抗辩变更追索权由此又称转向追索权。
 
  这里强调的是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各个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以追索的金额负全部清偿责任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责任或由全体债务人及部分债务人平均分担也不得以票据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债务可以抵消来进行抗辩;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之一进行清偿后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至出票人为止前手人也要对后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再追索权的效力
 
  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由上述可知追索权与在追索权的最大区别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都是全力,但是追索权的第一次行使,再追索权是第二次行使。以上就是法律快车为大家整理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区别在哪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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