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试用再签合同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导读:
乔法官:我是一名文秘人员,去年7月去一家公司应聘。负责招聘的人和我谈得比较投机,当场就通知我第二天去上班,讲好工资2500元,试用期三个月。因为谈得融洽,其他我都没问。上班后,公司安排我负责接待及会议记录等工作,但没签合同,称试用合格后就给我转正签合同。因为公司有两个文秘,为了给领导留好印象,我还是蛮尽心工作的。但三个月满后,公司一直不和我谈转正签合同的事情。去年年底我发现,另一位同事拿的月奖明显比我多,就试探着去问主管,同时提出了自己转正签合同的要求。没想过了两天,主管突然找我去,说经过试用期的试用,他们认为我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决定不用我了。我一下没了方向,我的试用期不是早过了吗,他们当时可没说我不合适工作。我不知道,他们这样的说法有依据吗?这样的公司我也不想待下去,但不知道自己还有什么权利,希望您能给我指点一下。谢谢。读者小丁小丁: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义务。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亦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约定做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随意解聘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规定亦意味着仅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合同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公司在决定录用你后一直没有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本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所述在试用合格后再签合同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方应当就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公司方未与你约定合同期,其所谓的试用期不具有法律上的相应约束力,即公司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鉴于你们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公司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建议你今后应聘洽谈时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并注意其中的各项主要条款,以避免今后发生类似情况。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0年度上海市十大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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