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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01:23:22 人浏览

导读:

试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

  试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相关知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必须告知劳动者辞退的理由;如果没有辞退理由就要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开具辞退证明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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