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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2:23:27 人浏览

导读:

广东省对残疾人的安置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承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之范围包括: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二)负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部门是
广东省对残疾人的安置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承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之范围包括: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负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部门是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四)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五)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2.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

3.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4.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六)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招用。

(七)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八)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驻穗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承办。

(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别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十一)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城乡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其预算中列支。

(十二)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者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十四)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阅文件: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0年9月24日 公告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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