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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的安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5:31:13 人浏览

导读:

下岗职工的安置浙江省除按国家规定执行以外,还有一些本省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因生产经营困难,发生严重亏损,又达不到经济性裁员条件,或者因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经清退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离退休返聘人员后,仍需安排一部分职工在企业内部待业三个月以
下岗职工的安置

浙江省除按国家规定执行以外,还有一些本省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因生产经营困难,发生严重亏损,又达不到经济性裁员条件,或者因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经清退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离退休返聘人员后,仍需安排一部分职工在企业内部待业三个月以上的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安排职工下岗总体方案,内容包括:下岗岗位,下岗人数,下岗时间,下岗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及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办法;

3.将职工下岗方案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下岗职工名单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下岗方案并组织实施;

5.企业应在职工下岗方案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将方案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职工下岗后,原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企业与职工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三)职工在下岗期间,企业应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努力为其参加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提供帮助。逐月按不低于当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按规定为下岗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一般不得将下列人员列为下岗人员: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职工家庭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以及双职工家庭已有一方失业或下岗的;

4.现役军人的配偶;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

(五)对下岗职工,企业应作好以下管理工作

1.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职工下岗后,应填写《下岗职工花名册》,并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企业职工下岗证》。

2.下岗职工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应及时向原用人单位交回《企业职工下岗证》,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的通知》(浙劳力[1997]179号,19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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