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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自行变更劳动者的岗位和劳动报酬吗?(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0:21:28 人浏览

导读:

【问题提示】用人单位能自行变更劳动者的岗位和劳动报酬吗?【案情】2003年7月12日,小周应聘到某市东方红酒店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周每月工资为2800元,工种为会计,期限3年。参加工作后,小周一直非常努力,而且由于她为人谨小慎微,因此工

  【问题提示】

  用人单位能自行变更劳动者的岗位和劳动报酬吗?

  【案情】

  2003年7月12日,小周应聘到某市东方红酒店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周每月工资为2800元,工种为会计,期限3年。参加工作后,小周一直非常努力,而且由于她为人谨小慎微,因此工作干得非常出色,账目清晰,从来没有出过任何错误。不料,半年后,酒店突然将小周调至厨房工作,工资也由原来的每月2800元降到了每月1900元。小周通过了解发现,顶替自己原来的会计工作岗位的实际上是经理的亲戚。为此,小周非常生气,多次与单位交涉。但单位认为调整小周的岗位是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单位有权做出调岗决定,而调薪是因工作岗位变更而必然要调整的。小周无奈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通过审理认为:酒店在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变更申请人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仲裁委做出裁决,撤销东方红酒店变更申请人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决定,确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案例分析】

  按照《劳动法》第17条、26条、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5、40条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一方可按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对劳动岗位的调整,只有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自主权利:一是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这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二是对岗位变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三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在本案中,小周与酒店法律地位平等,他们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合同订立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任意违反。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小周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酒店做出的变更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该决定,是正确的。

  显然,本案中,用人单位的错误之处在于对“用人单位调岗的自主权”做了任意扩大的解释,使这一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变成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借口。事实上,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事项,涉及劳动者的核心权利,这些权利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保护的基础权利。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不仅要有合法的理由,同样也要求其调整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法律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自主管理权不仅要审查其合法性,而且也要审查其合理性问题。

  【律师提示】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进行工作岗位等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时,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进行,否则都有可能导致违法违约的后果。一般来讲,当事人一方应当提前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以及请求对方当事人答复的期限;对方则有权同意或者拒绝,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条件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变更合同的,应当就合同变更达成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6条、第17条

  《劳动合同法》第35、40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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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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