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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口头协议也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6:20:55 人浏览

导读:

法律条款: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

法律条款: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心虹:非全日制用工,主要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小时工”,其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显示,非全日制就业,正以其“用工成本低、就业灵活度高”的优势逐步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青睐。小时工的自身素质,也在向知识型、技能型人才转变,早已跳出人们原来“简单体力劳动者”的定义。上海自2004年开始在全国首次发布了非全日制工资指导价位以来,涵盖家政、健身、教育、演艺、婚庆、翻译餐饮、零售、导游等领域今年上半年已发布多达136个职位。其中,婚礼司仪的工资高位数已达1600元每次。今年4月1日起,本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7.5元调整到8元,且其中不包含个人和单位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邱婕:小时工也在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成为他们积累工作经验、锻炼工作技能、提高沟通技巧、增长社会阅历的重要方式。在灵活就业人员中,30岁以下的青年超过三成,且所从事职业的面也较广,如手机促销员、电脑促销员、化妆品促销员等零售类职位,时尚元素较多的演艺类和婚庆类职位,以及各种健身类职位等。据统计,上海目前已形成多达百万的非全日制就业群体,对解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心虹:非全日制就业不仅在上海群体越来越庞大,在世界各国也呈普遍发展趋势。非全日制劳动,也称部分时间劳动(Part-timeWork),是相对于全日制劳动(Full-timeWork)而言,是指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劳动,劳动者可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定义为: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的就业。经合组织(OECD)为其成员国开展了协调数据的工作,使用30小时这一切点作为界定分界线。在发达国家中,非全日制用工占就业总量的比例已超过20%,荷兰的非全日制用工比例超过37%。在非全日制就业的用工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又特别高,在西欧各国甚至超过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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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婕:实行非全日制用工不仅有利于灵活就业,还为建立多重劳动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种新的就业制度,对于原来固定化的劳动时间、雇佣关系、劳动报酬都是一种突破。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一是以小时标准计算劳动报酬;二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超过上述标准,则应属于全日制用工,而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心虹:与全日制劳动合同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口头合同,也就是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一般全日制用工的稳定性相比,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相对较短,且更趋个性化与灵活性,劳动关系更富于变动性。为适应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与全日制用工有所区别,不宜要求一律签订书面形式,除书面形式外,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采用口头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从我国一些地方立法的实践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并没有造成大量劳动争议且争议无法解决的情况,表明口头劳动合同能够适应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和需要。

  邱婕:由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是以非全日制的形式就业,不仅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少,而且其收入也低于全日制职工。因此,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据上海市的调查,60%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有兼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在吸收了地方立法的规定和国际上通行做法的基础上,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多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优先保证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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