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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争议中的举证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3:12:56 人浏览

导读:

在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后就终止劳动关系原因发生争议的情况。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有三种观点:一是全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是全面实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不负举证责任;三是在部分场合由用人单

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后就终止劳动关系原因发生争议的情况。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有三种观点:一是全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是全面实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不负举证责任;三是在部分场合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简称《解释》)采纳的是第三种观点。《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对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突破,符合劳动者争议当事人双方强弱不同的特点,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应理解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存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其决定的合理性、合法性(依据或理由)负举证责任,对用人单位是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即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上述行为的举证责任问题不属上述规定所调整的范畴。对上述问题的举证责任,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结合上述分析,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争议过程中,提高证据意识,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否则即使是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亦会因不能提供证据而导致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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