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导读: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不幸的是在此期间我由于身患重病,经住院治疗后仍不能坚持工作。一个月前,所在企业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我未得到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我愤愤不平,多次找单位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都被单位拒绝。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要求该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吗?
范涛
范涛同志: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同时,该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你的情况,按以上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你经济补偿。你可与该企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你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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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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