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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搬迁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2:37:44 人浏览

导读:

最近有一位从事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多年的林女士在咨询的过程中,提出这样的问题,公司因为生产的需要,将原来在浦东的工厂厂房搬到了嘉定,这样一来原来的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将长达6、7个小时,因此许多员工将无法再继续工作,单位由此便直接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林女

最近有一位从事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多年的林女士在咨询的过程中,提出这样的问题,公司因为生产的需要,将原来在浦东的工厂厂房搬到了嘉定,这样一来原来的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将长达6、7个小时,因此许多员工将无法再继续工作,单位由此便直接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林女士想问问这样的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网主任、 主任陆敬波律师提醒:工厂搬迁是一种典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把该条文分解开来说,即单位符合了以下三项条件后,可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二、原合同无法履行;

三、无法协商变更。

首先,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理解,诸如工厂搬迁,企业转产,公司兼并,公司内部结构重大调整等都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达到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原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的则应当继续履行。例如,单位转产,原来的专业性员工可能劳动合同将无法履行,但诸如保安、司机等通用性员工的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单位如果简单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悖于劳动法原意。

其三,劳资双方应进行过协商变更的程序,没有进行过协商变更而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同样是欠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结果首先应当是合同变更,只有在无法协商变更的情形下,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提前通知金,同时按照工作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林女士所在公司的做法,显然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在办理过程中还应严格按照前述程序办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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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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