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超过1年未订立合同 琼中一学校被判付双倍工资
导读:
近日,琼中县某学校因用工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被琼中县人民法院判决向郑女士支付用工期间的双倍工资7297元,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350元,两项共计8647元。
用工超1年未签合同
2008年8月28日,郑女士(琼中县人)被琼中县某学校公开招聘录用为食堂厨工。自2008年8月28日起,该校一直未与郑女士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今年3月,该校与郑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双方因工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郑女士提出辞职,并于3月31日领取当月工资后离开。因经济补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4月15日,郑女士向琼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6月8日,琼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该校与郑女士补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该校为郑女士补缴自2009年9月至今年3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该校支付郑女士双倍工资839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40元。对该劳动争议裁决不服,7月1日,琼中县某学校向琼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学校支付双倍工资
琼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应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至满一年的当日起(2010年8月28日)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因用工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琼中县某学校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给郑女士。
琼中县法院判决如下,琼中县某学校再另行支付一倍工资(另一倍工资女士工作期间已领取)合计7297元给郑女士;琼中县某学校支付给郑女士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350元;琼中县某学校为郑女士补缴自2009年8月28日(开始用工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郑女士在琼中县某学校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阅读延伸: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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