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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调令引发一场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10:53:1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烟台龙凤钢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当地有名的经济大户之一。杨礼长是1990年应聘到龙凤公司担任技术员的。多年来,在龙凤公司干得不错。龙凤公司对他也不
[案情]

烟台龙凤钢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当地有名的经济大户之一。杨礼长是1990年应聘到龙凤公司担任技术员的。多年来,在龙凤公司干得不错。龙凤公司对他也不薄。1994年任命杨礼长为公司技术服务部部长。第1份5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1998年9月又签订了1份时至2013年9月,时间长达15年的劳动合同(而龙凤公司的经营期限则为1988年至2008年)。2000年初杨礼长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以“别人不要就你要”为由予以拒绝;由于加班费的要求没能满足,杨礼长拒绝了公司让其在部门责任书上签字的要求;公司则以催促还清借款为名扣发杨礼长2000年5月份的职务工资。2000年5月22日,杨礼长出差返回烟台,在当天下午的会议上,龙凤公司宣布:解除杨礼长技术服务部部长职务、交出工具、还清借款、调往总装车间工作。龙凤公司对企业一系列行为的解释是,解除其职务是因为杨礼长不在部门责任书上签字、扣发职务补贴是为了促其偿还所借公司款项。由于在龙凤公司期间没有出现工作差错、也没给公司造成损失,因而杨礼长对龙凤公司事前不打招呼、不商量就解除职务、调整工作和扣发5月份职务补贴的做法极为不满。6月2日,杨礼长以“爱人参加市教师骨干培训、家中孩子无人照顾”为由,向总装车间领导请事假5天。事假期满后,杨礼长也没回龙凤公司上班。龙凤公司随即从6月份停发了杨礼长的工资。在杨礼长不上班期间,龙凤公司几次通知杨礼长,指出其行为的严重性,并告诫后果自负。但杨礼长并不买账。2000年9月29日,龙凤公司终于忍无可忍,向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根据杨礼长“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龙凤公司请求裁决杨礼长支付合同违约金114960元,解除与杨礼长之间的劳动合同。杨礼长在开发区仲裁委的仲裁调解中反驳了龙凤公司的说法。杨礼长说,不是自己违约和无故旷工,而是龙凤公司违反劳动合同、不发加班费、克扣职务工资、无故调动工作、不安排具体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工具,使个人不能工作,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杨礼长随即提出5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加班费42629.94元、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补发工资10292.15元、支付失业保险费。

[处理结果]:

开发区仲裁委在接到龙凤公司的仲裁申请和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之后,经调解不成,于2000年1月16日作出裁决。裁决认定,龙凤公司将杨礼长调整到总装车间,“属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应服从工作安排”;杨礼长“没到企业上班已构成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期8年零5个月,根据鲁劳发[1995]159号文的有关规定,(杨礼长)应支付违约金100123.32元,”;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等。杨礼长不服此裁决,随即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提出起诉。2001年6月8日,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杨礼长支付违约金100123.32元,退还龙凤公司的工具,驳回杨礼长关于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费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龙凤公司支付杨礼长2000年5月份的职务补贴450元。杨礼长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烟台中级法院2001年10月14日,烟台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既是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也涉及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案情比较复杂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这里仅就员工旷工是否属于严重违约,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杨礼长以公司不安排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工具作为不上班的理由不当。

从见到的材料看,作为部门长的杨礼长以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为由,拒绝在责任书上签字,是不尽职、不负责的行为。因为前者是杨与公司的矛盾,后者是杨作为部门长的职务行为,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杨不应以个人的问题影响职责的履行。而公司以杨不履行职责解除其职务,调整其岗位,只要有相应的公司内部规章依据,则属于正当的管理行为。杨有意见可按正常渠道与公司协商,但作为员工还是应当先服从管理。从材料中只能感觉到杨对公司解除其职务、调整其岗位不满,而看不出公司有不安排其岗位,不提供劳动工具的情况。因此,杨不上班的理由站不住脚。

(二)杨礼长长时间不上班的行为应属严重旷工、违纪、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

从材料中看,杨于2000年6月2日请假5天,事假期满后,直到2000年9月29日龙凤公司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合同为止,一直没有上班。期间公司曾多次要求其上班,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并告诫其后果,杨执意未从。前面已经谈到,杨不上班的理由不当,因此,这么长时间不上班的行为应属严重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也是严重违约行为。因这种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杨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公司解除杨的合同有法律依据

杨的严重旷工事实证明他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1项规定。因此,公司可以不向杨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不需向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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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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