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续签合同劳动者为何败诉
导读:
朝阳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对近两年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件,进行了调研。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较之前些年有了较大幅度降低,但审理难度在加大;在劳动争议申诉案中,劳动者败诉多,在16件申诉案件中,完全败诉的案件为15件,只有1件为部分胜诉。
案情:洪某与某国企1994年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1年。2000年合同期满后,他找到单位要求再续签合同,单位没有续签。
2001年,该单位将洪某的档案转到了其所在街道,而洪某坚持认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洪某在2004年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洪某又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工龄经济补偿金50万元、工资经济补偿金10万元,住房货币补贴50万元,还要求精神补偿200万元。
2005年,在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洪某又到朝阳区检察院就此案进行申诉。检察官分析这起案件败诉的原因,主要是超过仲裁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不足和证据不足3方面问题:
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83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洪某在劳动合同终止4年后,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早已超出了案件的仲裁时效规定。
法律依据不足
在劳动争议申诉案中,还存在一个较普遍的维权误区:就是申诉人不管有无道理,就把能想到的诉讼请求全都一并提出,如本案中洪某提出要求其单位支付工龄经济补偿金50万元、工资经济补偿金10万元,住房货币补贴50万元,另外还要求精神补偿200万元。但是,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还没有任何法律对上述诉讼请求进行规定,这些要求显然不合法。
目前我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有《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还有其他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例、条文,劳动者应有针对性地运用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权。
证据不足
劳动争议双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举证的义务,也就是哪一方都要证明自己有理或对方有错,都要自行提供能够证明的证据。但在此案中,洪某没有证据说明单位有何不当。
许多劳动争议申诉案显示,劳动者虽有了较强的维权意识,但保存证据的意识比较差,易造成即使有理,也因为没有证据而败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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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标的,包括以下十种: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因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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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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