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工资 > 最低工资 > 最低工资指南 >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6 15:33:51 人浏览

导读:

宋某于2006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宋某于2009年5月因病请假至2009年7月,病假期间,公司每月只支付其180元的生活费。宋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其病假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
宋某于2006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宋某于2009年5月因病请假至2009年7月,病假期间,公司每月只支付其180元的生活费。宋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其病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宋某在公司工作已经3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宋某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该公司自定的病假期间生活费标准明显偏低。经调解,公司同意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每月400元(500元×80%)的标准补发宋某的病假工资660元。王时艳 吴云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