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导读: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法领域的通行原则。与之不同的是,劳动法虽然自民法中分出,但在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却是倒置的,这就增强了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同时也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要慎之又慎。本期“劳动法三人谈”就和大家一起关注这一问题。
【案件回放】
周女士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地区销售经理,2005年12月,她和公司签订了《入职通知》,双方约定,周女士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200元。试用期届满后,周女士仍在该公司工作,月工资不变。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6月15日,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周女士被迫解除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在仲裁委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周女士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周女士认为,她在公司一直工作到6月15日,4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仍然正常工作,但是公司没有向她支付4月份至6月15日的工资,因此,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自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单位应当全额补发工资10500元,并依法支付因克扣工资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2625元,支付因无故克扣工资而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以及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4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周女士在2006年4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擅自离职,公司已向其支付了2006年3月的工资,并不拖欠其工资。因周女士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故单位未对其做严格的考勤管理,但其必须每周五与单位联系汇报工作。但是,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双方曾就此工作方式进行协商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一直未来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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