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档案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导读:
核心内容: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是存在档案迟延转移、丢失等情况,就违反了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及妥善保管档案的法定义务,即构成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企业职工档案?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指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企业职工档案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依《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包括了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政审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因此,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劳动者的生活有重大影响,和职工个人劳动权益密切相关,是劳动关系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是存在档案迟延转移、丢失等情况,就违反了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及妥善保管档案的法定义务,即构成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职工档案转移,否则就应承担迟延转档的民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转移档案争议一般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后,用人单位不应因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而免除用人单位及时转档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转档义务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故:档案转移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依法及时转移档案是其应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做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决不能忽视。否则,日后就有可能因为档案问题发生纠纷,并要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的后果。
对劳动者来说,也要重视自己的档案,协助用人单位档案的日常管理的工作,不要等到问题出现时才认识到档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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