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常晋档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导读:
颁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2006-2-27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6〕1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精神,并结合豫人薪〔2005〕4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正常晋档,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离休人员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国家机关或全供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不含活工资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见下表)。
表一:国家机关 单位:元
职 务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及以下
月增加标准 70 60 50 40 30 25 25
表二:全供事业(专业技术) 单位:元
专技人员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月增加标准 80 55 37 26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省(部)级80元、地(厅)级60元、县(处)级40元增资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有专业技术职称,又经组织批准享受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可在第一条表二的标准和本条的标准中就高选择。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
五、这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妥善处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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