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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10:18:02 人浏览

导读:

离退休人员死亡须及时报告1、离退休人员死亡,企业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拨其基本养老金。2、各市地要采取逐步换发退休证的办法,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有条件的市地,要逐步实施指纹识别、

离退休人员死亡须及时报告

1、 离退休人员死亡,企业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拨其基本养老金。

2、 各市地要采取逐步换发退休证的办法,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有条件的市地,要逐步实施指纹识别、委托邮递员核查、定期慰问、与派出所户籍管理联网、异地协查等措施,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制度,杜绝冒领诈骗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参见:《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14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2月31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206号)

执行日期: 2000年8月1日

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1、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尚未达到100%社会化发放的济南枣庄济宁德州、临沂、聊城、菏泽等七市地,要于2000年9月底前,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2、已经实现100%社会化发放的市地,凡委托企业退管组织发放的,要从2000年9月起改为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代为发放,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206号)

执行日期: 2000年8月1日

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月向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拨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2、 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新的拖欠。

3、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为全额征缴,社会化发放。

4、 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方,要制定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10月底前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

5、 凡基本养老金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市,省里将不予调剂资金,养老金发放中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解决。

6、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提供服务。

7、 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离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各地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参见:《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14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2月31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参见:《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76号)

执行日期: 200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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