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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改革的工作重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08:51:52 人浏览

导读:

1、建立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机制养老保险基金不足和存在支付缺口,成为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2000年全国养老保险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达到24个,资金缺口近300多亿元。造成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没有基金积累;二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
1、建立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机制

养老保险基金不足和存在支付缺口,成为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2000年全国养老保险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达到24个,资金缺口近300多亿元。

造成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没有基金积累;二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企业效益不好,基金收缴困难;三是伴随人口老龄化的加速,退休职工人数急骤增加,形成了基金支付的压力和缺口。

解决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征缴率。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提高征缴率。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在2000年,全国征收养老保险费1800亿元,征缴率达94%。

二是进一步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三是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了对利用资本市场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有益探索。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历史欠账。

四是开征某些固定税种、如利息税、遗产税、赠予税等,专项用于社会保障。

五是通过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增发彩票等形式筹集资金。

2、严格控制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符合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主要有:(1)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即特殊工种)的,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提前5年。(2)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3)为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中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工龄满20年的,可办理提前退休。(4)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另一种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的压力是很大的。以一个职工提前5年退休为例,可以测算出提前退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

按基本养老金450元/月计算(未考虑养老金的增长)一个职工提前5年退休,需要多支付基本养老金2.7万元。

职工提前5年退休,就要减少5年缴费收入。以月缴费工资480元计算(尚未考虑今后工资增长),按25%费率(企业20%、个人5%),一个职工提前5年退休,将减少养老保险费收入7000多元。一增一减,一个职工提前5年退休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是3.4万元。全国有100万名职工提前5年退休,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就是340亿元。这势必对基金支付造成巨大的压力。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1)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年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2)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3)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3、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试点,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已经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事业单位除了少数纯社会公益性的单位外,大部分单位要实行自收自支,其人事管理、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都要与企业实行统一的制度。

《关于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对于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原来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未出台前,为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国家于2001年9月20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主要内容:一是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是失业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队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是医疗保险关系处理,“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4、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由于受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地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农民收入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需要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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