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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革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4:24:52 人浏览

导读:

甘肃省劳动厅甘劳发[1998]194号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为了做好企业改革中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一思想筹的各类企业

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8]194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

  为了做好企业改革中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一思想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在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后,按省政府甘政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下岗职工转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9%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下岗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 与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分流职工,继续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 职工失业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如果本人自愿继续缴费,可凭本人身份证、《失业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帐户对帐单等证明材料,在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由个人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具体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代办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职工失业期间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在出具上述证明材料的同时,提供本人档案,由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到当地劳动保险部门代办退休手续,代发基本养老金。

  五、 职工失业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只要个人或企业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失业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 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含五年),可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乘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9%进入社会统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养老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七、 下岗分流职工及失业人员,在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者,均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八、 在企业改革中,不得采取对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关系,结算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已经采取了一次性结算养老金办法的地方和单位要立即予以纠正,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地方,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改革后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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