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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23:57:21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一)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开展查处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工

内容提示:

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

(一)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开展查处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继续加强合作,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维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合工作会议,互通开展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情况,研究问题及对策,部署具体工作。同时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列入日常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具体负责工作人员,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项条款抓好工作的落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各地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宣传规定,教育用人单位要把好招工入口关,严格查验招工对象的身份证明。如发现用人单位招用伪造、涂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童工,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

(四)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

为促使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常化,每年8月15日至9月15日为全省禁止使用童工联合执法检查月。检查月期间,各地要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使用童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将派出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市抽查开展工作情况。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8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粤劳社[200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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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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