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全文)
导读:
【问题提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
【案情】
汪浩1997年4月与湖北省亚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采购员。1999年2月,该企业转制为恒发公司,但是汪浩的劳动关系仍然在亚家公司。2002年8月,亚家公司与汪浩协商,自2002年9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亚家公司支付汪浩经济补偿金3万元。对于该补偿金,亚家公司要求恒发公司从欠他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但是遭到恒发公司的拒绝。2005年12月2日,汪浩要求亚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但遭到亚家公司的拒绝。在此之前,汪浩因生病住院一直没有向亚家公司催要这笔补偿金,亚家公司也一直没有明确表示不予给付。为此,汪浩于2005年12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因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汪浩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亚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浩是2005年12月2日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12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没有超过《劳动法》中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有误。判决亚家公司依法给付汪浩经济补偿金3万元。
【案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自己承诺支付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明确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或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者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偿付,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静止状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因此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没有开始计算。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没有明确偿付日期的,争议发生时间应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律师提示】
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届满的,从该日起劳动争议发生;二是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没有明确偿付日期的,争议发生时间应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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