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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4:42:38 人浏览

导读: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2]93号为规范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做好我省关闭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川劳社办[2002]93号

  为规范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做好我省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欠费核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关闭破产涉及到的企业欠费核销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与稳定大局,也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关闭破产时,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欠费清偿之后才能进行核销工作,坚决防止和杜绝乱开口子、盲目核销的情况发生。

   二、核销的范围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对未能完全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部分方可上报申请核销(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不得申请核销。

   三、严格规范欠费核销程序

  (一) 凡企业关闭破产需核销欠费的要一事一报。

  (二) 县(市、区)属破产企业经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市、州属破产企业(含中央、省属破产企业)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三)市、州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批。

   (四)经批准核销的欠费,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统计、会计帐务核销处理。

   四、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核销欠费必须提供的材料。企业关闭破产需核销欠费的,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文书;

   2.企业破产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会计决算、资产债务表;

   3.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时已缴纳相关养老保险费用的书证;

   4.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养老保险欠费情况说明书(或报表);

   5.企业破产的清偿预案和有关法律文书;

   6.企业破产清偿方案及清算情况;

   7.法院的裁定文书;

   8.申请核销的申报表及说明;

   9.有关部门的审核、复核、审查意见(要求印章齐全);

   10.其他相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企业破产前和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介入,做到启动前清理算帐,启动中全力收缴,破产终结后按规定核销。

   (一)把好破产清算关,依法征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特别是职工个人已由企业代扣的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的本金及应取得的利息和滞纳金,必须无条件地足额收征入户。

   (二)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时欠缴养老保险费在100万元以内的由所在县(区、市)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养老保险费的清偿。

   (三)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时欠缴养老保险费在100-500万元的,仍由所属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清偿,但破产启动前必须报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专人帮助清偿欠费。

   (四)企业破产时欠缴养老保险费在500万元以上的,除企业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按程序依法介入外,还须将该企业破产欠缴情况及破产清偿预案中的有关情况报省社保局,并由省社保局派专人了解检查清偿回收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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