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导读: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险[1996]045号
各地、市、州、林区劳动局:
现将《贯彻执行〈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与我们联系。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文)已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现将目前《实施方案》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向外借出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企业富余人员均属企业在职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并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2、新方案实施前,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不记入个人帐户,但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基金,亦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次年转为积累额按高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一个百分点计息。职工退休后的个人帐户仍按此规定继续计息。职工个人帐户的记载情况,社会保险机构一般每年公布一次;有条件,可半年公布一次。职工个人也可随时向社会保险机构查询。
4.职工离退休时,企业和本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当地规定予以补缴。社会保险机构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5.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原则上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之月起补缴基本养保险费,当地社会统筹起步后成立的单位,可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和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6.职工异地调动工作时,新方案实施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原规定转移;新方案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当地统筹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和实际储存的本息办理转移手续。其转出地的个人帐户记帐比例高于我省的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低于部分,由转出地连本带息补齐。
7.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8.机关、事业及行业统筹单位的职工调入企业后,在新方案实施前,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新方案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连本带息应随同本人转移。
9.职工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储存额,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10.为保证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对新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除按新规定计发外,可适当保留部分补贴,对保留的补贴统称为综合性补贴,综合补贴标准由各地本着有利于新老制度衔接过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综合性补贴后,原国家、省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补贴,同时废止。在此之外,企业原自行确定并自行支付的各项补贴待遇,有条件的,可按原列支渠道继续发给。
11.对原获得全国或省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职工,不再另行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企业可通过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予以解决。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里另行制定。
12.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确定为1—4级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和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暂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改领基本养老金。如按新方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应予以补齐。
13.从事高空、高温、井下、繁重体力劳动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仍按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其折算工龄时间原则上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发退休待遇。但考虑到提前退休减少了缴费年限,为鼓励劳动者安心从事上述职业,目前可暂按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折算工龄,换算缴费年限,办法是,一年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换算半年缴费年限,换算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五年(换算表附后)。
14.各地在进行新老办法待遇水平的测算比较时,按原104号文计发退休费,只能取1993年底的标准工资基数;新办法实施后,原标准工资一律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15.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对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条件目前暂不作变动。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的原干部、工人身份存档保留,退休时原则上按其现任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特殊情况,由当地劳动部门酌情处理。
16.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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