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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20:35:42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大政发[2007]10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要求,全面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10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要求,全面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构建和谐大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现就我市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条件,是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逐步形成,劳动关系总体状况良好,和谐稳定。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劳动者对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呼声越来越高,迫切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一个合法、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但是,目前由于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同程度地反映到劳动关系中来,劳动关系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突出矛盾之一。因此,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是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努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生工程,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经过3年努力,全面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到2010年底,具体实现的目标:
  (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显著增强。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得到重点加强,集体协商进一步普及,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更加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三方五面”(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资委、工商联)工作组织体系形成,各方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系逐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得到有效落实,建立健全企业、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类劳动争议得到积极预防和妥善调处。
  (五)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断加大。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全面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监管覆盖面达到90%以上。
  (六)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基本形成,工资指导制度完善,宏观调控加强。定期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趋于合理,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长水平相适应。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达到90%以上。
  (七)用人单位劳资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劳动管理得到依法规范和实施。百人以上用人单位劳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力度,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实施。开展“劳动合同法进万家企业”活动。加大对企业主管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力度,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自觉性。凡新建企业都要熟知《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开展“百万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活动。为职工印发《劳动合同法》各种宣传材料,做到职工和自由职业劳动者人手一册,“人人皆知”。举办《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活动。每年5月为《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月。全市举办“劳动合同法伴你行”大型宣传咨询周,通过新闻媒体开设《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解答、专家访谈等专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加大《劳动合同法》贯彻力度,依法规范劳动管理。国有企业在继续巩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基础上,着力建立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水平联动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外商投资企业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努力构建和谐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加大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力度,必须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民营企业尤其是餐饮、住宿业企业,要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在编制员额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劳动用工宏观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从2007年起,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规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市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工,都要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都要依据大连市企业《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障资料审查、社会保障登记、核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等。2008年底,市、县两级都要建立起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实现市、县两级与省级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三)加强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建设。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在现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机制基础上,将国资委、工商联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来,发挥其在国有资产监管和协调民营企业中的影响力,形成“三方五面”的新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使更多企业自觉履行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各区市县2008年上半年都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其中,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由当地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确保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主体到位。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有具体办事机构,健全和完善“加强调研、平等协商、共同部署、分头落实”的工作机制,增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的执行力。要形成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体系,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社区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小组。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办公室设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协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要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小组成员由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预防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要形成市及区市县有劳动争议仲裁院、街道(乡镇)有仲裁调解庭、社区有调解员等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争议调解体系,就近、就地、快速、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争议,从源头上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2008年上半年,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增加仲裁办案人员,确保有工作经费和办案场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共同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指导、帮助企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办事处(庭),并且达到“有人员、有场地、有制度”的标准。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增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装备。至2008年底,各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监察员的数量与管辖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比例要达到1:5000一8000的标准,具体人员配置由各区市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008年上半年,全市要统一监察执法车辆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佩戴国家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和编号胸牌。要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2007年底前,全市建立起市及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两级执法、四级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至2008年底,四级管理体系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在强化市及区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主体作用基础上,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科(事务所)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一级管理网格,在社区和村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管理网格,要有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
  (六)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个别企业新欠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完善宏观指导机制,规范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趋于合理。各企业要积极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以增加低收入职工的收入为重点,注重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提高职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结合企业实际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企业依法、适时、有效地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要认真贯彻劳动工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其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劳动关系和谐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高度认识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重大意义,要把该项工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劳动关系和谐工程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劳动关系和谐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各项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市劳动保障局要认真规划和组织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努力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的工作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劳资人员业务培训;监督百人以上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合同专管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市国资委、经委等部门要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负责人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和监督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和谐环境。
  市人事局要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市总工会要组织用人单位工会引导广大职工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提高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能力,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凡未达到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得参与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五一劳动奖状等。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宣传引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提高依法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和自觉性;指导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谐企业建设,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市工商联要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
  市建委要组织建筑企业依法与劳动者(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督企业在政府监管的银行帐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企业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市财政局要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保证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顺利进行。
  工商、税务、安监、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细化责任,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工作。
  市妇联要从广大妇女的权益出发,制定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共青团组织要结合青年的特点,组织用人单位的共青团组织,开展法制宣传等活动,帮助青年职工维护切身利益。同时,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等群众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形成政府、企业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局面,确保劳动关系和谐工程顺利实施。
  各新闻媒体单位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向全社会宣传《劳动合同法》。要大力宣传推广在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努力营造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方案和具体措施。各区市县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小组报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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