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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佘绍华同志工伤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9:04:18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佘绍华同志工伤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的复函渝劳社函[2004]251你局《关于佘绍华同志工伤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丰都劳社文〔2004〕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原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佘绍华同志工伤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4]251 你局《关于佘绍华同志工伤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丰都劳社文〔2004〕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中关于“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已经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的规定,凡在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属于按国家原规定处理的情形,不再重新处理;办理退休后,不属于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伤残人员。因此,对该类人员不应在重新鉴定伤残评级后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计发伤残抚恤金待遇。请你局做好解释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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