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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认定办法,争议处理等问题解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1:19:34 人浏览

导读:

2006年4月27日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二周年的日子,工伤保险关系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职工因工发生意外时的护身符。为了让本市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市劳动保障部门就本市实施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认定办法,争议处理等昨日作出详尽的解答。

  2006年4月27日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二周年的日子,工伤保险关系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职工因工发生意外时的护身符。为了让本市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市劳动保障部门就本市实施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认定办法,争议处理等昨日作出详尽的解答。

  工伤保险政策八项要点

  1、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

  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用人单位没有为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现用人单位负担。

  3、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衔接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再次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其伤残等级高于前次伤残等级的,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标准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待遇标准支付,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5、涉及民事赔偿的有关问题

  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其他伤害事故涉及民事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对于自行协商处理伤害赔偿事宜并且当事人明确放弃工伤赔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6、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7、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

  对于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事实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道路交通规定情形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8、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出了工伤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医疗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费用,包括旧伤复发和停工留薪期满后确认需要治疗的,凡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包括挂号费、住院费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但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就医路费工伤职工肢体行动受限,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1)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已参保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因工死亡人员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中毒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支付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就医

  工伤治疗实行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将其送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对于伤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可以先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但是,经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送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市及各区县工伤认定部门通讯一览表 区县  联系电话  地址

  天津市  23390466  和平区大理道60号

  和平区  27306877  和平区沈阳道66号

  河西区  28131010  河西区黄蒲南路9号

  南开区  27384727  南开区鞍山西道龙井里17号

  河东区  24313901  河东区八纬路207号

  河北区  26242824  河北区五马路72号

  红桥区  86516685  红桥区子牙河桥北西侧

  东丽区  24961492  东丽区张贵庄荣成路13号

  西青区  27949835  刘口路西青建委西青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北辰区  26390194  北辰区果园南道2号

  津南区  28392686-804津南区津沽路91号

  塘沽区  66300392  塘沽区杭州道1400号

  汉沽区  25693499  汉沽区河西一经路

  大港区  63109016  大港区世纪大道68号

  武清区  29324408  武清区杨村镇新华路42号

  宝坻区  29241982  宝坻区城关镇苑北路39号

  宁河县  69592396  宁河县芦台镇

  静海县  28940650  静海县胜利路19号

  蓟县  82862054  兴华大街41号

  开发区  25202262  塘沽开发区第三大街晓园西路

  保税区  25761730  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

  园区  83715920  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秦大厦807

  十种情况能算工伤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page]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的申请时间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怎样配置辅助器具

  配置辅助器具是指工伤职工(包括老工伤)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配置的辅助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胸腰支架、颈椎托、胸围、腰围、矫形鞋)、助听器等。1、配置申请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根据自身伤残状况,由本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同时提供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

  2、需提供材料

  ⑴诊断证明;⑵病历及影像资料;⑶工伤确认通知书;⑷身份证复印件;⑸个人申请。

  3、配置要求

  到指定的配置机构,按规定的费用标准进行配置。

  4、结算办法

  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心与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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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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