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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爆破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8:07:14 人浏览

导读:

谢小姐到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时,医生未查出她怀孕,在治疗过程中对她使用了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事后谢小姐只得堕胎,怒而将门诊部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门诊部构成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应赔偿谢小姐2万余元。门诊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

  谢小姐到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时,医生未查出她怀孕,在治疗过程中对她使用了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事后谢小姐只得堕胎,怒而将门诊部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门诊部构成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应赔偿谢小姐2万余元。门诊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怀孕被漏诊 用药伤及胎儿

  谢小姐诉称:去年10月3日,她去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当时她告诉医生已经停经一个多月,估计已怀孕。医生只对她进行炎症、支原体及B超检查,便确定她没有怀孕,而是患了严重的妇科炎症及性病,要她在门诊部继续抗炎治疗及物理治疗。此后,谢小姐每天都在门诊部治疗打针,但不见好转。谢小姐仍怀疑自己怀孕,多次请求门诊部再次检查,门诊部在同年10月12日对她再次作了B超,结果显示她已怀孕六周。此时,医生还劝说她继续治疗囊肿,并要求她准备三四百元堕胎。

  2008年10月15日,谢小姐去西乡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结果发现自己没得性病及严重炎症。医生告诉她,由于她已接受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可能导致胎儿畸形或其他严重后果,强烈建议她堕胎。迫于无奈,她实施了流产手术。

  谢小姐认为,兴华门诊部为了谋利,用欺诈的手段让她接受不必要而且对胎儿有害的治疗,致使其堕胎,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损害。她遂将该门诊部告上法庭进行索赔。

  鉴定:无证行医造成医疗事故

  宝安区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书指出:患者正常妊娠被迫终止,其主要原因是医方使用了未能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接诊患者;遗漏了患者早期妊娠的诊断;违反了阴道炎的临床治疗原则,用药不当。鉴定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宝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门诊部一次性向谢小姐赔偿医疗费1163.90元、误工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余元。

  深圳兴华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开庭。门诊部认为,谢小姐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并不是完全由于该门诊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9月1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 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工 程。

  第三条 从事爆破工程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page]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安全工作进行 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组织措施进行审查;

  (二)对爆破作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的 行为进行处罚;

  (四)其它依法行使的职权。

  第五条 民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 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爆破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对爆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 任, 分管爆破业务和技术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 禁止招用怀孕、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爆破现场从 事爆破作业。

  第八条 从事爆破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 审查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进行设 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 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爆破工程设计实施“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设计单位必须保 证整体设计符合国家有关爆破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没有爆破设计或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或施工。

  第九条 爆破施工实行承包经营的,合同应依法订明安全生产的 责任条款。安全生产责任条款未签订或签订不明确而引起安全生产责 任的,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控制爆破 以及在特殊环境下 的爆破工作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该设计书必 须有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爆区安全环境评估;

  (二)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三)防雷电、防早爆等事故预防和处理技术措施;

  (四)复杂环境条件下的特殊 防护措施;

  (五)爆破施工组织;

  (六)其它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爆破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说明书》, 该说明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放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 机械的型 号与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 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 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 起爆 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 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page]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对大爆破、复杂环境爆破和控制爆破的 《爆破设计书》和《施工组织说明书》进行审批时,必须征得劳动行 政部门和 公安部门的同意。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的爆破工程,有关主管部 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破工程审查时,应进行劳动安全评 估。劳动安全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爆破作 业周围环境的安全性;

  (二)爆破方法的安全性;

  (三)起爆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

  (四)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设计、施工人员的资格;

  (五)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

  第十四条 爆破作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信道不安全或信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七)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八)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九)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

  第十五条 爆破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在施工 前和起爆前7 日向爆 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 程负责人等;

  (二)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 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警戒标志。起爆前30分钟,在进入爆破危险区划内的所有信道必须派人专人警戒。

  第十七条 地下爆破、露天爆破、水下爆破以及控制爆破、金属 爆破、地震勘探 爆破、油气井爆破等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安全规 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爆破建设、施工单位在爆破后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 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 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 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 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人专人处理;[page]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时,应由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盲炮处理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工作人员在爆破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盲炮或 怀疑有 盲炮时,应立即报告;

  (二)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 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爆破结束后,应向劳动行政部 门提交爆破作业安全报告,并将地震监测报告、空气冲击波监测报 告、 飞石监测报告一并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 上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造成其它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按国 家和省的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分别对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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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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