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障 > 竞业禁止 > 竞业禁止义务有哪些

竞业禁止义务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09:35:12 人浏览

导读:

双方主体签订好相关的竞业禁止的协议之后,协议就会开始产生法律效力了,从而对双方主体产生相关的约束作用,自然权利义务就是他们必须要遵守的了,那么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呢,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竞业禁止义务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双方主体签订好相关的竞业禁止的协议之后,协议就会开始产生法律效力了,从而对双方主体产生相关的约束作用,自然权利义务就是他们必须要遵守的了,那么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呢,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竞业禁止义务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竞业禁止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从竞业禁止还可以引申出竞业限制义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二、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区别是什么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

  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三、劳动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竞业禁止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应的,所以在享受了相关的权利之后,就需要履行好相关的义务,好了以上就是竞业禁止义务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