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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流动人员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4:02:56 人浏览

导读:

(一)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二)流动人员1.流动人员是指本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劳动力和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城乡劳动力;市外用人单位招收和使用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城乡劳动力。2.流动人员就业
(一)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流动人员

1.流动人员是指本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劳动力和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城乡劳动力;市外用人单位招收和使用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城乡劳动力。

2.流动人员就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岗位和工种,必须年满18周岁;

(2)有必要的证明,不因外出务工而影响其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员,外出前必须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和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同意外出的证明,到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重庆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到达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凭卡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

(三)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提供招用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劳动力不足的证明,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中央所属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2)区县(自治县、市)属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3)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渝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3.市外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须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经核准后方可组织招收。

(1)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就业管理机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同)签署的招用外地劳动力的许可证明;

(2)经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的招用人员简章;

(3)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

(4)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

4.本市用人单位申报招用流动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等;

(2)招聘简章。招聘简章内容应包括:

①企业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

②招收的时间、条件、数量和地域范围;

③招用流动人员所从事的工种、岗位;

④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⑤使用期限;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获准招用流动人员的市内外用人单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流动就业中介服务资格的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建筑、交通、市政等行业使用成建制的队伍,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可自行组织招收。

(四)录用手续

1.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用工备案制度。即在招收的流动人员报到后10日内,填写《重庆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凡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的用人单位须填写《花名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市和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一份,经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章后,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用人单位须填写《花名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2.用人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申领《重庆市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实行劳务承包的,由发包单位到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区、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就业证》。

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其本人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就业证》。

3.申领《就业证》应提供流动人员的以下有效证件: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就业卡》;

(3)计划生育证明;

(4)从事国家和市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作的,须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4.《就业卡》与《就业证》当年有效,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年审后,继续有效。

5.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后30日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禁止行为

1.以求职者缴纳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集资金、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用流动人员;

2.扣留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3.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特别规定

1.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是,按本市行业工种特点和劳动力供需状况划分为两类:A类为允许招用流动人员的行业工种;B类为限制招用流动人员的行业工种。分类管理的行业工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建设需要和劳动力供需状况进行划分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2.本市用人单位申请招用流动人员从事A类行业工种工作的,可按直接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用工申报,不需提供《招用城镇劳动力不足的证明》。

3.本市用人单位申请招用流动人员从事B类行业工种工作的,应首先按规定的申报级次,到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上网发布招用本市城镇劳动力的信息。5日内未有本市城镇劳动力应聘或15日内未足额招收的,由上网发布招用信息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招用城镇劳动力不足的证明,方可招用流动人员。

4.本市地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市外驻渝单位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其他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5.向本市用人单位输送成建制流动就业队伍的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用工条件、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措施和责任、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本市乡镇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中央或外省市驻渝单位经有关部门核准驻渝人员;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在本市就业;本市居民到境外就业等情况,不适用上述招用流动人员的规定。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9号,2000年6月28日)

《关于实施〈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92号,200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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