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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1:17:01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施“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作用,为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失业登记和管理服务,做好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工作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为高校毕

内容提示: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实施“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

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作用,为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就业服务

加强失业登记和管理服务,做好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工作

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的总体规划,在分析研究就业形势、制定落实就业计划时进行统筹安排。主动与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了解掌握本地高校毕业生的具体情况,积极参与研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在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的工作中,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把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起来,做到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两促进、两不误。

(二)实施"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愿意和职业兴趣,确定培训项目,动员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培训学院与高职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求职就业的有效凭证。认真做好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对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培训工程的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可参照我省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减免鉴定费用。要组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参与"培训工程",形成职工培训--技能鉴定--推荐就业的"一条龙"服务体系。通过广泛联系用工单位,有针对性地为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

2.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创业培训的成功经验,针对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广泛搜集创业信息,组织开发创业项目,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主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将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尽快研究制定和实施灵活就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就业服务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其公开发布系统,及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主动加强同教育部门、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实行网络联通和资源共享,为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招用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

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掌握择业方法和求职技巧,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择业能力。在服务场所设立一定时期的专门窗口,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档案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高校毕业生。要抓紧收集和集中一批职业岗位信息,组织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洽谈会,促成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洽谈面试、相互选择。

3.对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父母均下岗失业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实行特殊的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四)加强失业登记和管理服务,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保障工作

1.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做好对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的统计分析和统筹管理体系。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2.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如实了解掌握每一位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给予帮助和提供各种服务,并积极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就业,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业后的劳动保障工作。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方便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服务,解除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就业的后顾之忧。

(五)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职业招聘洽谈会要严格审核把关,保证岗位需求信息真实可靠。加强就业政策、就业制度的宣传工作,防止和制止招聘过程中的各种就业歧视。全面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和保障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详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30日川劳社办[2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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