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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2:41:01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目标任务与工作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目标任务与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

内容提示:

目标任务与工作要求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目标任务与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衡量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把这五项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尤其要抓好税费减免、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再就业小额贷款、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开发、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项工作。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9号)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具体目标任务,按月、按季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度,并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予以保证。各区县(自治县、市)所有配套政策应在200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

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松懈情绪,稳定和充实再就业工作队伍,把工作重点逐步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转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打好再就业工作的攻坚战和持久战。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调整和充实各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部门统一协调,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工作目标任务,更加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开展;要抽派得力人员,加强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力量,加强协调,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基础台账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相应完善和充实再就业工作力量,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各区县(自治县、市)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用于扩大和促进再就业。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2003年,要把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2003年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资金转移支付的下达,要与各地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再就业工作实效挂钩。在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的扩面征收力度,保证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来源,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大自筹资金力度,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促进再就业的开支。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再就业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再就业资金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违反规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双重目标。

要加快发展经济,保持GDP的增长,积极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财政性资金要优先支持就业容量大的投资项目,引导企业和投资项目所新增的就业岗位尽可能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着力培育我市五大支柱产业的同时,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十大食品工程、五大商圈建设、商贸流通六大建设和双十百千工程等一批劳动力密集型建设项目。通过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城镇化进程,创造大量长期而稳定的就业岗位。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为加快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商品销售等旅游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快培育大型旅游企业集团,进一步活跃旅游市场,增强旅游行业的就业容纳能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挖掘社区服务业的就业潜力。

2.不折不扣地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作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03〕7号)已确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要落到实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持有有效期内《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再就业,按规定及时给予减免税费。要严格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好招用国有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3.加快推进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

尚未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尽快商定一家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落实本级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报市再就业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后,按规定程序落实贷款规模。尽快启动再就业小额贷款。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指导和推动辖内各行(社)积极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已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地区,要在已落实的贷款规模内,尽快按规定程序把贷款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力争2003年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达到4000万元以上。要为申请小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再就业服务,以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要把区县(自治县、市)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绩,作为各地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内容,纳入年终考核。

4.加快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步伐,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

2003年7月底前,全市所有街道要基本建成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明年,所有工作任务重的镇要基本建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到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场地、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到位,确保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顺利建成并开展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各地将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优抚救济以及小额贷款申办、大龄下岗职工管理等社会保障业务向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延伸,把各项社会保障工作落实到基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要尽快摸清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即“4050”人员)的底数,建立台账,为其提供专门帮助和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切实帮扶“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并进一步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

5.继续抓好再就业重点企业。

市级有关部门要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按计划完成今年的再就业重点企业的扶持工作,着重从帮助落实税费减免、专项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入手,促进其加快发展,安置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2003年力争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扶持60户以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2万人。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按照渝委发〔2002〕31号文件要求,把扶持再就业重点企业作为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要工作来抓,扶持3—5户再就业重点企业。

6.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

按照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精干主业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相结合,与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因企制宜,大力推进。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30号)的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支持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四)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1.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6月底前,要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主管机构要积极开展检查督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服务协调工作。市再就业办要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了解工作进展,通报工作情况,推动工作落实。从6月份开始,市再就业办要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通报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今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继续利用各种新闻传媒,开通咨询服务热线,主动接受下岗失业人员的咨询和监督。

2.严格“下岗证”、“职工失业证”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凭证的发放和管理。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渝委发〔2002〕31号文件要求,把“下岗证”、“失业证”和“低保证”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凭证,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不折不扣地给予政策扶持。各地要严格“下岗证”、“职工失业证”的发放和管理,依托街道、社区和企业搞好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保证其及时领到“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并作好下岗、失业和再就业的异动记载。对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要收回其“下岗证”,发给“职工失业证”,杜绝一人多证的现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发放和使用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认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切实做好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下岗证”、“职工失业证”的,要及时纠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证件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证件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进一步强化再就业服务。

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服务。要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作好社会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积极为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咨询论证、开业指导、资金信贷、跟踪扶持等项服务,重点培养一批自主创业带头人。要认真落实好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

4.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

各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精心组织,按月、按人排查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难点行业和企业的监控,确保下岗职工顺利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月、按人进行检查,对没有按时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要分析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市级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对各企业用于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资金,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集资款、医疗费等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搞好社会保险接续和“三条保障线”有机衔接。要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组织他们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要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5.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6.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建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开展“四送”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详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6月17日渝办发[2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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