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就业特困人员实现就业若干措施
导读: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帮助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业特困人员实现就业,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凡本市单位(劳务输出类公司除外,以下同)招用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就业特困人员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岗位,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协议),同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招用就业特困人员数按年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招用一名就业特困人员,每年一次性补贴2000元,其中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再增加2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为鼓励就业特困人员就业,对到本市单位工作的就业特困人员,各区县应按就业特困人员就业的路途远近情况给予适当的交通费、误餐费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最高为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补贴经费由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6号)的要求,各区县应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县财政拨款、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结合年度新增(净增)岗位工作考核情况下拨各区县的各项补贴、其他资金来源。
[详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帮助就业特困人员实现就业的若干措施》(2003年5月28日沪劳保就(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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