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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再就业特困人员就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0:52:30 人浏览

导读:

1.再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范围凡本市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已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中,符合《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关于对本市再就业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实施办法

1. 再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范围

凡本市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已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中,符合《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关于对本市再就业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实施办法》(沪再就办[]第9号)文件规定的再就业特困条件的,均属认定范围。

2. 再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

(1)困难行业的下岗人员。困难行业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再就业工程试点和扩大试点政策适用范围的行业。

(2)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岗人员。家庭生活困难是指该人员家庭成员月总收入水平低于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因本人患慢性疾病或配偶、子女病残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3)再就业条件较差的下岗人员。一般指因本人文化在初中或初中以下,因病或肢体缺陷但未达到残疾标准,并因技能单一难以参加市场就业的人员。

(4)就业愿望迫切,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工作下岗人员。这是指申请人在要求认定特困人员时,承诺在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后,无条件服从地区有关部门安置的。

3.再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凭《劳动手册》,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也可向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转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须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后受理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再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并书面承诺接受街道(镇)的安置,从事公益性劳动。

(2)街道核实,区县复核。

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就业条件、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实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办)审批。

(3)市再就办认定。

区、县再就办负责对街道核实的情况进行复核,并统一向市再就办办理认定手续。市再就办负责向各区、县再就办反馈认定情况。

(4)区县再就办向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通报认定情况。

经市再就办认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由区、县再就业办及时向再就业特困人员所在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通报情况,同时向再就业特困人员本人出具《再就业特困人员就业安置推荐信》。

(5)办理"协保"手续

下岗职工属再就业特困的,原单位在接到地区认定意见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并在其《劳动手册》上做好相应记录。

再就业特困人员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沪再就办()第9号文件规定,按人支付给4200元费用,由地区专项用于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岗位补贴和医疗费补贴。

(6)建立复审制度

凡个人和企业认为地区不予受理或审批意见不实时,可向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受审,由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报市再就业复审。

4.对再就业特困人员的保障措施

经认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由安置单位提供就业岗位,从接受安置之月起,负责保障其基本生活。

(1)实行保护性的就业安置。对再就业特困人员,可采取组织进行社区内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临时性突击性劳务输出、从事家庭工业、参加培训和试工等办法就地安置。对组织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19年暂按人均每月200元确定),具体办法另定。

(2)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凡再就业特困人员已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安置单位应当保证其月收入达到本市职工定期补助标准水平(1997年职工月定补标准为275元、职工需抚养的成员为195元)。达不到上述水平的,由所在地区给予补足。

(3)行业承担再就业特困人员的两项基本保险和部分帮困资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障费,由原企业负责缴纳。具体办法是:由原企业按市社保局参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计税工资标准确定的基数(约为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8%),缴纳16%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和5.5%比例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年限暂按五年掌握。

原进入试点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特困人员,在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手续到地区后,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将一年的托管费用(每人4200元)一次性划给地区作为资助;如被其他单位正式录用,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由行业再划拨4200元资助金。地区接受资助后,应提取按每人1680元标准金额划入医疗费补贴专户,用于门(急)诊医疗费补助,余额统一划给负责再就业与生活保障的有关部门。

(4)设立医疗费用户。再就业特困人员的日常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地区落实就业岗位前或从事非正规就业和其他社区服务项目时,由医疗费专户补贴70%,个人承担30%。到其他单位从事劳务输出时,由劳务使用单位承担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5.下列情况人员不能列入帮困范围

(1)正在从事各种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其收入总和已超过补贴标准的;

(2)本人虽有困难,但有各种择业要求,不愿接受地区安排的工作岗位的;

(3)已经认定的人员,已由地区提供三次工作岗位,但因本人主观原因不能实现就业的。

6.就业帮困工作制度建设

(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2)各区县应积极筹措再就业资金,切出一块专项用于就业与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帮困工作。在确保资金到位,但因安置任务重而经费仍有困难时,可按照"市、区县、街道(镇)三家抬"的原则,由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向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出补贴申请。

(3)把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安置与优化城市环境、社区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建立一批具有保护性就业功能的安置基地和公益性劳动组织。

(4)各社区就业服务载体,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所在地就业与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安置任务。

(5)实施对特困人员的电脑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全市性的再就业特困人员数据库,凡经认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日常的安置动态情况,统一由户籍所在区定期输入数据库,实行跟踪管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正常分析,以便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

7.有效规定

(1)就业特困人员须经市职业介绍中心认定,并由地区安排其进入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2)经认定的就业特困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数额(1999年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拨付)的岗位补贴,用于保障失业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社会保障。

(3)就业特困人员认定后,每年复核一次。

(4)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程序和岗位补贴的使用办法,按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对市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进行重点帮助的意见》(沪劳服职[99]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就业特困人员在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后,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其缴费标准和办法,按对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缴费规定执行。

(6)就业特困人员缴纳上述三项保险费用有困难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承担其中的50%,失业保险基金补贴50%。补贴金额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在就业特困人员岗位补贴中一并下拨。

[参见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本市再就业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实施办法》(19年5月6日 沪再就办[]第9号)、《关于〈关于对本市再就业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19年12月23日 沪再就办[]40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失业人员中的就业特困对象进行重点帮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6日 沪劳保就[199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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