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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就业和失业概念的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20:39:55 人浏览

导读:

张丽宾“就业”和“失业”是反映劳动力市场状况的最主要的两个指标,同时也是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是各国政府制定政策所依据和密切关注的指标。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就业”和“失业”概念的理论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缺乏理论支持的前提下,也就无法作出

张丽宾

“就业”和“失业”是反映劳动力市场状况的最主要的两个指标,同时也是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是各国政府制定政策所依据和密切关注的指标。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就业”和“失业”概念的理论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缺乏理论支持的前提下,也就无法作出科学的量化界定。第13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关于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及不充分就业统计的决议》中,已对“就业”和“失业”的概念作出了科学完整的界定,我国在界定本国的有关概念时,应该而且可以充分吸收国际成果。

这里,对“就业”和“失业”概念进行研究,是要从理论上对我国“就业”和“失业”的性质、特征、范畴进行描述;廓清目前被广泛应用的多种混乱概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就业”和“失业”进行量化的可操作的界定;以便下一步对如何通过“就业”、“失业”等指标判断劳动力市场和宏观经济形势等问题进行研究。

一、 关于“就业”、“失业”的理论界定

(一)“就业”、“失业”的理论概念体系

1、 劳动“就业”和“失业”

劳动“就业”和“失业”是劳动力资源处于被利用或被赋闲的两种状态。无论是就业还是失业,都存在一个被利用或被赋闲的程度问题,因而“就业”和“失业”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细分。

(1) 充足就业和不充足就业。

就就业而言,劳动时间有长有短,劳动报酬有多有少。充足就业即劳动时间充足、劳动报酬达到一定标准的就业;与此相对,不充足就业即劳动时间不充足、劳动报酬达不到一个基本标准。不充足就业又可分为:与时间相关性的充足就业、与报酬相关的不充足就业等。

(2) 完全失业与不完全失业

严格讲,不应有完全失业与不完全失业之分。失业就是完全失业,只要工作了就是就业。不完全失业通常被用来描述一种生存状态,即一些人为了生存,即使不一定能维持温饱,但也必须从事任何活动形式的工作,而不坐等失业。因此,不完全失业也是不充分就业的内容。

2、 非经济活动人口。

非经济活动人口是退出劳动力的劳动年龄人口。包括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和潜在的劳动力资源(求学、在役军人等)。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非经济活动人口之和为劳动年龄人口,三者共同构成一个进一步指标分析的完整的基础。

(二)“就业”、“失业”概念的理论规定性

就业和失业具有劳动力资源和经济活动人口的规定性。所谓劳动力资源,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经济活动人口是现实生产要素,是就业人数和失业人数之和。

劳动力资源的规定性为:(1)社会规定性,必须是成人,即年龄在15周岁以上,童工为非法用工;(2)经济规定性,即具备必要的劳动技能,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要求不同;(3)自然规定性,即必须必智健全。

经济活动人口的要素规定性是,实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而不论具体的活动形式、活动内容、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经济活动本身有以下规定性:要占用时间;有劳动报酬。就业具备经济活动的这两个规定性。失业是经济活动的暂时性中断,没有工作机会,也没有劳动收入。

上述分析表明,就业具有以下要素规定性:年龄下限;劳动能力;劳动时间;劳动报酬。

失业具有以下要素规定性:年龄下限;劳动能力;就业愿望。

(三)判断宏观就业、失业的形势的几个概念

1、 判断宏观就业、失业的形势的概念有:就业量、失业规模、就业率、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等总量和规模指标。

2、 就业率是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的规模,失业率是经济活动人口中失业人数的规模,劳动力参与率与非经济活动率之和为100%。这些指标都是判断就业形势的重要指标。

3、 充分就业是“自然失业率”状态下的就业总量,是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的状态。它不是一个微观概念。

(四)关于“就业”、“失业”的其他一些概念

1、 关于就业身份的概念。

对就业概念的界定还必须包括对就业身份的界定。就业的身份反映了劳动者的生存状态。大致可以分为:雇员、自营就业者、有贡献的家庭工人及其他。

雇员是数量最大的就业形式。这种形式的就业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报酬的形式为工资、薪金、佣金、小费、计件工资或实物报酬等。可以是长期合同,也可以是临时合同;而且合同不一定很正规。

2、 关于多种具体形式的就业。

(1) 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阶段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等;

(2) 远程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

(3) 专业性自由职业等。

3、 关于一些不规范的概念。

(1) 隐性失业。这是一种分析概念,不具有统计意义。主要指边际生产力为零的就业以及边际利润为零或负数的就业。实际上,隐性失业人员相当于通常所说的富余人员,富余人员中的绝大部分也是就业不足人员。如果是分析研究未来的就业形势,可以将隐性失业人员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2) 隐性就业。是指没有登记、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业基本生活费、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这是一个管理上的概念。

(3) 在岗失业。是指城镇单位中的冗员,是一种小口径的失业概念。

二、 关于“就业”、“失业”的统计定义

(一) 界定方法

界定就业和失业所依据的标准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调查的最好方法是抽样调查,因此,要对就业和失业作出可操作的定义,进行统计调查是必要的。然而,统计调查只有时点数,因此,还需要结合政府的行政记录和统计报表等方式,获得时期数。统计方法不同,“就业”和“就业”的定义就不同,目前国际上使用的都是劳动力调查的概念。

(二) 我国关于“企业”和“失业”的传统界定

1、 就业。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就业”的明确定义,更不要说具体细分了。与其近似的是“从业”的概念,即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从范畴上看,二者是一致的。

“从业人员”基本上是通过国家统计局的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辅之以城镇劳动力情况调查制度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搜集汇总得到的,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调查口径。这三种统计方法对从业的具体界定有所不同:

(1) 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全部独立核算单位逐级统计上报汇总得到从业人员数。其对从业的界定即,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

(2)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通过对全国人口抽样调查得到。1982年就业的标准为,1982年6月30日有工作并在6月份从事社会劳动16天以下者,即为就业人口。

(3) 城镇劳动力情况调查制度。通过对全国城镇街道、居委会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数调查得到。其标准为,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调查周内从事过1小时有收入劳动的人员。

可见,三种统计方式得到的就业人数有一定差距。

2、 失业。目前,我国有两种失业统计的方法和口径,即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失业率、城镇调查失业人数和失业率。

(1)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失业率。从1979年开始实行,根据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搜集汇总。该定义规定:在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退休年龄以下)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在劳动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目前失业登记的统计范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城镇人口。

登记失业率是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从业人数之和的比。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从业人数的统计口径不同,因此计算的登记失业率只能是一种不准确的估计。

(2) 城镇调查失业人数和失业率。自1995年起开始实施,根据城镇劳动力情况调查制度获得。该定义规定: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调查周内未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具体是指劳动时间不到一小时),当前有就业的可能(具体是指如有工作,两周内可以上班)并正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失业调查的范围是城镇常住人口。

城镇调查失业率是城镇调查失业人数与城镇调查失业人数和调查从业人数之和的比。分子分母口径一致,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实际失业状况。

(三) 关于“就业”和“失业”概念的具体界定

按照上述理论分析,我们对就业和失业的概念根据其各项规定性进行界定。

就业

1、 年龄。我们主张就业的年龄下限为16周岁,与《劳动法》规定一致;不设年龄上限,因为,(1)人口调查资料表明,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的就业率为19%,不设就业年龄上限有助于了解全部劳动力的情况;(2)这样符合国际惯例 ,有助于同国际比较;(3)从劳动管理的角度,可以规定退休年龄和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起点年龄,但不应规定劳动年龄上限。

考虑到国际上多数国家将劳动年龄划到15岁,因此我国在进行人口调查时,对15岁年龄段的人口也进行就业状态的观察。

2、 参照期。从国际经验来看,参照期大都为周。这要求有关指标核算时间要一致,要么都是周,要么都是月。

3、 劳动时间。1小时是对就业与失业作出质的界定,无论就业时间长短,只要有1小时就是就业。在就业群体中,应该进一步按劳动时间长短分类统计,可以周工作40小时为标准劳动时间,分为工作少于20小时的和20小时以上的。

4、 劳动报酬。我们主张只要有报酬,不管收入多少,也不管报酬形式,都是就业。但是,要有最低小时劳动报酬标准,以便按照收入多少分类界定就业群体。

因此,我国的就业可界定为,在调查周内从事任何一种以取得薪酬或利润(或实物报酬)为目的的工作满1小时,取得工资、薪金、佣金、小费、计件工资或实物报酬等形式的劳动报酬的人员,或者在此期间因生病、休假或产业争议等理由而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在家庭企业或农场从事无薪酬工作至少每天1小时以上的人员。

凡是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足20小时、或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都是不充足就业。

这一概念可以满足各种统计方式的需要。

失业

1、 年龄。年龄下限同就业的界定。如果“就业”没有年龄上限,“失业”也没有年龄上限。人口调查资料表明,65岁(或60岁)及以上无业而寻找工作(即统计失业)的人员极少,还不到全部失业人员的千分之一,不规定失业人员的年龄上限,客观上也不会使失业率偏高。因此,主张“失业”没有年龄上限。

2、 参照期。统一为周。

3、 没有工作。没有劳动收入,工作时间为零。

4、 目前可以工作。这一主观意愿和可能性要根据对象现在的工作需要和从前的工作经历进行判断,制定一个当地普遍流行的就业条件,如果对象愿意以此条件从事挣工资的工作,或一旦有必要的资源和设施愿意从事自主就业,并且能及时工作的话,就可以判断满足此项规定。

目前,可以按当地的最低标准来判断,如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要在调查时点以后两周内能工作。如果这个劳动力在两周内不能工作,则对近期劳动力市场不会产生影响,因此不应作为失业人员统计。

5、 正在寻找工作。即在特定最近时期内已采取具体步骤寻找有薪就业或自主就业。具体步骤可以包括在公共或私营就业介绍所登记;向雇主提出申请;去各种劳动力市场进行应聘洽谈;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寻找工作;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托亲友找工作;自筹资金准备从事经营活动等。

可见,登记只是寻找工作的一种行动而不是全部。因而,调查失业比登记失业更能反映城镇失业状况。因此,我国的失业可以界定为:16岁以上,在调查周没有工作、愿意接受最低标准的工作并能及时就业、并已采取上述实行寻找工作的人员。

这一概念可以满足各种统计方法的需要。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 关于流动就业群体的统计。

就业和失业都以当地常住人口作为统计对象基础,而不以户籍为依据。失业只统计城镇范围,农业人口都视为就业。

国家统计局前几年的调查资料显示,城镇范围内的农村户口劳动力约占全部调查对象的30%左右,但这部分人的失业率远低于城镇户口的劳动力。因此,将城镇常住的农业户口列入统计调查对象,虽会增加失业人员的量,但不会因此而提高城镇失业率(实际上是降低了失业率)。

2、 关于下岗人员就业状态的认定 。

劳动力按就业状态只有就业和失业两类。但从就业角度看,下岗人员实际上是三类状态,一是已以各种形式再就业,二是无工作而正在寻找工作,三是无工作但也无就业要求。下岗人员如已再就业就应统计为就业人员,如不要求就业就应统计为非劳动力,如无工作而正在寻找工作就应统计为失业人员。

前几年的调查数据表明,在全部城镇失业人员中,因下岗而失业的人员约占三分之一左右,因此能使失业率提高两个左右百分点,这比绝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要低得多,公布这样一个反映实际情况的失业率,只会增加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根本不会引起什么社会震动。当然,作为特殊时期特殊现象,在计算时,也可以对下岗人员情况作单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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