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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10:45:08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实施目的与依据享受两项补贴的对象和标准管理部门的职责两项补贴的使用管理两项补贴的申领两项补贴的审批拨付违规的处理(一)实施目的与依据1、实施目的:为规范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拨付行为,管好用

内容提示:

实施目的与依据

享受两项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管理部门的职责

两项补贴的使用管理

两项补贴的申领

两项补贴的审批拨付

违规的处理

(一)实施目的与依据

1、实施目的:为规范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拨付行为,管好用好两项补贴资金。

2、实施依据:《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

(二)享受两项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的规定,职业培训补贴按统一标准全额补助。

两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三)管理部门的职责

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拨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定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初审两项补贴年度预算计划;受理并审核两项补贴申请;审核上报两项补贴决算;管理监督两项补贴使用。

2、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两项补贴年度预算计划,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审核两项补贴申请;审核批复两项补贴决算;拨付两项补贴资金并监督使用。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出两项补贴年度预算计划,编制两项补贴预决算报表。

(四)两项补贴的使用管理

1、各地每年安排的两项补贴预算总金额,应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含8%)。两项补贴预算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当地失业人员数量、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工作量和两项补贴标准,提出年度两项补贴预算计划;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3月1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财政部门于当月2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后,于3月底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2、两项补贴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补贴实际发生额超过预算额度但在8%控制比例之内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调整。

上半年补贴实际发生额超过上年度基金征缴总额的4%,并且预计全年将超过8%控制比例的市、县(区),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每年7月10日前汇总全市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报告要详列每个超支地区上半年的失业人员数量、两项补贴标准和两项补贴实际发生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以及全年的预计数,超支的原因,地级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调查核实意见等。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对超支地区进行核实后,于每年8月底前下达审批意见。

凡经省批准调整控制比例的地区,应在省批准的控制额度内实报实销,不得超支;当年基金收支赤字的,可动用历年结余;没有结余的,可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五)两项补贴的申领

1、 职业介绍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提交以下资料(一式3份)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1)《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2)申领补贴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复印件;

(3)《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从事无固定单位等灵活就业的有效证明(如劳务协议,失业人员和雇主提供的证明等);

(5)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3份)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1)《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2)申领补贴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复印件;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岗位)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六)两项补贴的审批拨付

1、 两项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拨付: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对职业介绍机构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一式3份)送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应于当月的25日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劳动保障部门;

(3)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月月底前向职业介绍或职业培训机构下达一份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财政部门应于当月月底前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向职业介绍或职业培训机构划拨补贴资金。

2、 享受补贴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两项补贴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两项补贴资金使用年度决算报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七)违规的处理

1、 职业介绍机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予以全部追回,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机构的资格。

(1)违反省政府《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2)连续一年不开展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或职业培训服务的;

(3)不按规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表的;

(4)不按规定标准和要求提供服务,损害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2、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编报审核两项补贴预算、审核两项补贴申请、拨付资金或挤占挪用资金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粤劳社[2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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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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