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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训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9:07:14 人浏览

导读:

职业训练1.本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可按市就业办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训练项目和培训机构参加减免费职业训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指导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减免费职业训练的项目,但不得干预其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的权利。2.职业训练费的资助标准,

职业训练

1.本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可按市就业办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训练项目和培训机构参加减免费职业训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指导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减免费职业训练的项目,但不得干预其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的权利。

2.职业训练费的资助标准,视不同项目暂定最高为2000元,最低为150元。特困失业人员和特困下岗职工可全免培训费;此项资助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资助费用由培训机构或所在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上报申领。其申领程序如下:

(1)培训机构的申领:在每期培训结业后,填写《申领"一三一"就业服务(职业训练)资助费审批表》,连同学费发票(收据)复印件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或认可的岗位、等级证复印件,报市就业办审核。

(2)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申领:凡下岗职工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机构或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班,在取得岗位或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

核准后,申报单位凭"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其它收入发票"或"非经营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办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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