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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6:57:27 人浏览

导读:

(一)从2003年9月起,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均须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9号)要求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切实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

(一)从2003年9月起,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均须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9号)要求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切实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提高求职就业能力。

(二)为促进职业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厅将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分期分批对职业指导教师进行培训。今年内,每所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及就业训练中心要拥有1名以上职业指导教师;技工学校逐步达到每校有3名以上职业指导教师的要求。

(三)各地要将职业指导课程开设和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和民办培训机构年检内容;引导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时、主动地为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和训练中心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按照要求,健全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逐步实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社会培训机构的信息联网。

[详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川劳社函[2003]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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